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用刑仁术第八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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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21-11-12 19:22:08 | 显示全部楼层 |阅读模式
【原文】生员犯奸,教官扑责。僧道违律,易服施刑。妇人有罪,著衣行杖。重罪女犯,另置一牢。(四条◎初贵贱有等,次男女有别。)

【译白】学府中儒生犯法,应由教官责罚。僧人、道士犯法,要先换下僧衣、道袍再施刑。妇女因罪而受杖刑时,应穿着衣服受刑。重罪女犯应单独关押,不可与男犯相混。

摘自《安士全书》欲海回狂:用刑仁术第八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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