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鱼泣志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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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21-11-13 20:53:47 | 显示全部楼层 |阅读模式
鱼泣志感(出自《广仁录》)

【原文】宋诸暨县令潘华,修普贤仟法,禁捕鱼。后奉诏诣阙〖诣阙,奉旨入朝为官〗,梦江河中数万鱼,皆号泣曰,长者去,吾属不免烹矣。哭声沸天。华异之,作梦鱼记,嘱后来邑宰。[按]圣人之心,岂不欲尽物命而生全之。但羊豕之类,势所难禁。至兽类中,若牛若犬。水族中,若虾若鳝,若鳖若蛳等类【蛳(si),螺蛳〗,无不可禁者。宜于数日前,先申号令,其有违者,所卖之物,人人得而夺之,且凭夺者送官究治。通邑之人,亦不许买违禁之物,如有买者,亦凭路人夺去。务在信赏必罚,慎终如始。则虽曰挞而求其捕生,不可得矣。所谓拔本塞源之禁也。

【译白】宋朝浙江诸暨县令潘华,平时修《普贤仟法》,禁止捕鱼。后来奉旨入京为官,临行前,梦见江河中数万鱼,齐声哭泣道:“长者离开此地,我们鱼类难免要遭烹杀了。”哭声喧天。潘华感到很惊异,作了一篇《梦鱼记》,嘱咐后任邑官禁止捕鱼。[按]圣人存心,岂有不愿所有物命皆尽天年之理。但羊猪之类,已是势所难禁。至于兽类中如牛、犬等类,水族中如虾、鳝、鳖、螺蛳等类,无有不可禁止的。应于刚上任时,先发布号令,若有违犯禁杀令的,所卖之违禁物,官府允许人人见而夺之,且凭所夺之物,将卖者送官究治。所有市民,也不许买违禁之物。若有买的,也听凭路人夺去。官府务必做到有功必赏,有罪必罚,赏罚严明,始终不变。若能如此贯彻实施,即使天天鞭打逼着他去捕杀违禁物,他也不肯了。这才是真正的拔本塞源之禁。

摘自《安士全书》万善先资:鱼泣志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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